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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把安全責任全部推給安全部門
- 分類:安全生產
- 作者:王兵慶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1-08-3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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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自從2002年首次立法,到2014年修訂,再到2020年修法,間隔時間明顯縮短。2002年到2014修法,用了12年,而這次修法與2014年只間隔了7年!這說明國家對在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日益突飛猛進的今天,對造成人民群眾因為事故失去健康和生命,已經不能容忍!“發展不能以生命為代價!”就是最直接的宣示!而加快立法,并通過法律的處罰,以及設置“事故前的責任追究”(刑法一百三十四條:危險作業罪)來消除責任事故,應該就是本次“兩法”(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修法的本意。
“全員”安全責任制是重視程度的最大亮點。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增加了一個“全員”,“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過去一般認為安全工作主要是安全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事,與其他部門和人員關系不大,從9月1日開始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了。第二款增加了兩個“全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除了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職都要根據你分管的業務對安全生產工作負一定的責任。抓生產的同時必須兼顧安全,同時抓好安全,否則出了事故以后,管生產的是要負責任的。
比如分管人力資源的副職,對分管領域的安全負責。下級安全管理部門團隊人員配備不到位、缺人,由此導致管理不到位發生事故這個副職是要負責任的。比如分管財務的副職,如果下屬部門安全投入不到位,該撥付的安全經費沒有及時撥付,因為安全經費缺少,安全設施配備不到位發生事故,分管財務的副職就要承擔責任。說白就是安全責任平攤,改變過去出事就找安全部門負責的習慣。盡職免責,失職追責。
安全工作是干出來的,不是管出來的。公路施工安全涉及生產過程的方方面面,電氣焊作業、機械作業、高空作業、起重作業、腳手架作業、特種設備等等,一個安全員可能樣樣精通嗎?只有電氣焊工、機械設備操作手、架子工、司索工、特種設備操作手那些動手干活的人真正重視安全,提高安全技能,增強安全意識,企業才能實現真正的安全。
公路施工的特點是線長、點多、面廣、工種復雜,人員流動性大,無法全封閉。安全管理人員不可能一刻不離地盯住現場作業的每一個人,每5000萬元配備一名安全員(《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25號第十四條),這5000萬元的工程有多少道工序,安全員不可能方方面面都是專家,即使安全員是個多面手,也沒有孫悟空的本領能夠七十二變,有“分身”術和“瞬移”能力,將5000萬元工程的整個現場監督過來。我想這就是將“全員”增加進法律條款的本意吧。
醫院里有骨科專家、耳鼻喉科專家,但從來沒有聽說有醫生專家的。同樣,有電氣專家、機械專家,沒有誰敢說自己是安全專家。所以,你是電工肯定比安全員更懂得電工常識;你是司索工肯定比安全員懂得如何指揮起重設備起降;你是搞電氣的肯定比安全員更知道電氣設備哪里有缺陷、采取何種措施能夠避險。
安全工作不能玩“太極推手”,必須釘是釘,鉚是鉚,追責是關系每個人一生的大事,一旦被追刑責,子孫后代都受牽連。如果設置了安全管理部門事故就會消除了,若是這樣安全工作就簡單多了,那每年全國也不會因為安全事故死亡那么多人了!
安全工作是一個綜合性工程,絕不是一個安全部門或安全員只要盡職盡責就能保證不發生事故,那無異于癡人說夢。當我們把原本屬于全單位、全部門、全施工流程、全體參建人員都必須參與并為之負責的安全工作,過度集中到安全部門和安全員身上,這本身就構成一個巨大的隱患。
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這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從屢次事故調查報告內容看,“疏于生產管理”,只要出了事故,這個套話均能適用,給安全機構和安全員扣上這個“帽子”,不大不小正合適。一個項目部,后勤由綜合辦公室保障,規范由技術負責人執行,人員由施工協作單位調配,材料由物資部門供應,資金項目經理一支筆。但是出了事故就要你安全員負責,這就是安全員所處的尷尬位置。貌似重要,實則是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希望新《安全生產法》開始實行后,“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時代來臨,“全員”保安全不再是一句空話、套話,有了法律作保障和支撐,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門和安全員的事了。